圖源: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問:根據《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jiān)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jiān)管,不執(zhí)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按照該規(guī)定進口的未經注冊或備案的保健品是否可以在未進行廣告審查的情況下,在廣告中宣傳其具備保健功能
答:您好,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若未在國內完成保健食品注冊或備案,不得宣傳保健功能。即使商品在原產國屬于保健食品,其宣傳仍需符合我國《廣告法》《食品安全法》要求,禁止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功效斷言等宣傳用語。(答復單位: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相關政策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十六條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yǎng)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qū))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七條 除醫(yī)療、藥品、醫(y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y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y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guī)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來源: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網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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